两份协查函让G医药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账目混乱、库存异常、购销“两头在外”……G医药公司经营活动疑点重重。企业中草药进销额为何差异巨大?7000多万元的中草药卖给了谁?检查人员聚焦疑点,开始了为期近两年的不懈追查……
制图 宓硕琳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机关破获一起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历时近两年时间,追踪核查,最终确认G医药公司在经营中自上游11户企业取得总金额为7016万元的447份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和虚列成本,以此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通化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243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73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一、疑点重重的购销业务
2017年初,通化市税务机关接到江苏省沛县、甘肃省渭源县税务机关发来的两封协查确认函件,来函称G医药公司涉嫌从沛县两户企业虚开品名为党参、黄芪等中草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23万元;G医药公司涉嫌从渭源县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141万元。来函请通化市税务机关从票流、物流、资金流等方面进行协查,核实通化市G医药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和抵扣税款等情况。
接函后,通化市税务机关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实施核查。检查人员了解到,G医药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销售等业务。2014年~2016年三年申报销售收入合计1.6亿多元,共缴纳增值税272万元,平均税负为1.6%,远低于行业预警税负值。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准备对G医药公司先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来到企业经营地址后,发现企业工作人员并不多,空荡荡的办公室,与企业上亿元销售额的经营规模似乎并不相符。
检查人员现场核验了协查信息中所称的,该企业取得的43份疑点中草药发票,这些发票该企业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对此,G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称,这些中药材是沛县和渭源县企业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的,她看货物质量还可以便采购了。检查人员要求张某提供购销合同和推销员的相关信息时,张某却称不久前更换办公室已遗失。检查人员随即要求她打开医药经营企业质量认证系统核验企业中草药购销情况,但张某称药监局只要求录入西药购销信息,因此系统里没有企业中草药购销数据。
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实施核查。在企业存药仓库,检查人员发现G医药公司库存中有西药和中成药,但并没有中草药。对此,张某解释称,中草药购进后已全部销售到新疆等地区,因此无库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G医药公司账簿和凭证,发现该公司核算较为混乱,账目显示,从渭源县一户企业购进中草药货款采用现金支付,而从沛县两户企业购进中草药货款一直未付。对此张某称,这些货款她个人已结算,但忘记调整公司账目。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还发现,G医药公司之前还从云南、江苏等地多家企业取得了大量中草药进项发票。其中从四川省1户企业取得的50份发票、连云港市1户企业取得的16份发票,因被征管部门列为“失控票”,G医药公司已更正申报,补缴了增值税税款82.2万元。
外地采购业务扑朔迷离、涉嫌接受虚开发票、账目混乱……种种迹象显示,G医药公司中草药业务疑点重重,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有重大虚开嫌疑,通化市税务机关决定成立专案组对G医药公司立案调查。
二、揭开真相的异地协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G医药公司检查期内所有账簿和凭证,重点对企业中草药购销实施核查。企业账目信息统计数据和发票信息显示,G医药公司2014年~2016年共从江苏、甘肃、四川、贵州、云南等多个地区购进中草药1.1亿多元,并销往长春、新疆等地,销售额合计4518万元,企业账面中草药库存为零,企业中草药购进金额和销售金额相差了7000多万元。检查人员认为G医药公司有虚开进项发票和虚列成本重大嫌疑。
但要证实G医药公司确有虚开违法存在一定困难:一是企业三年间从5个省多个地区取得了727份中草药进项发票,业务量大、时间跨度长、跨越地域广,核查难度较大;二是企业资金流中涉及企业、人员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地区,核查工作量也非常大,单靠专案组的力量短时间很难完成取证调查工作。
在案件调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医药行业专项检查,随着全国范围内医药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通化市税务机关陆续收到了四川省绵阳北川羌族自治县、贵州省怀仁市税务机关的两封虚开确认协查函件,函件中称已证实G医药公司从两地3户企业取得的202份中草药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检查人员又接连收到四川、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发来的4封协查函,证实G医药公司分别从贵州、四川、云南和江苏的4户企业取得201份虚开发票。至此,通化税务机关共收到从江苏、甘肃、四川等地税务机关发来的8封虚开协查确认函,证实G医药公司从这些地区的10户企业取得品名为中草药的虚开发票446份。
但当检查人员再次找张某了解情况时,张某已失联。调取企业征管资料时,发现G医药公司已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这些新换人员称不清楚之前张某经营情况。
三、吐露“实情”的法定代表人
不久,四川绵阳市税警联合调查小组来到通化,对绵阳两户与G医药公司有票务往来的企业实施外调取证。税警双方经过协作,找到了失联的G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
税警双方对张某进行了询问。这次,张某提供了其担任G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一些情况。张某称,公司采取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自行采购、销售药品;同时允许药材业务销售员挂靠到G医药公司开展业务,这些销售员自行联系购销业务,通过G医药公司结算开票,她按销售比例收取手续费。上次税务机关调查时,为了逃避责任,她编造了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中草药的情况。张某称,实际上发票存在问题的10户企业的这些中草药业务,都是挂靠的业务员秦某做的,这些发票也是秦某提供的。秦某是安徽的药材经销人员,秦某购进中草药后,经过简单整理加工,一般通过G医药公司在新疆地区的销售人员赵某完成销售,赵某是通化本地人。
四、自作聪明的“生财之道”
检查人员按照张某提供的线索,拨打赵某和秦某电话,但均无法接通。
截至2018年8月,通化市税务机关共收到9封异地协查确认函,证实G医药公司从6省市的11户企业共取得44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016万元。检查人员调查G医药公司与这11户企业的资金往来发现,除1户企业是现金付款、2户未付款外,7户企业是通过银行账户支付,付款金额共4738万元,其余1户企业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金额1097万元。
通化市税务机关决定赶赴云南、四川、江苏、新疆等地,对涉案企业资金流和交易情况实施外调,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赶赴云南、江苏等地的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张某通过G医药公司银行账户将购货款汇给上游7户企业后,款项随后均转入7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并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最终回流到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到新疆外调的检查人员也通过核查证实,G医药公司向上游开票企业提供的汇票为虚假汇票,1097万元货款支付为虚假付款行为。
同时,奔赴新疆对下游药店进行核查的检查人员也查证确认,赵某确实向几家药店销售过中草药,但销售数量并不大,与G医药公司购进的中草药数量和金额相差甚远。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张某,向其表示如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情节严重将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张某说出了实情:因秦某采购中草药无法取得发票,便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进项发票,在此过程中她帮助秦某伪造了资金流。因为G医药公司还经营西药等药品,利润较高,为少缴税款,她与秦某配合通过虚构业务、伪造资金流从外地企业虚开大量中草药发票,用以虚抵进项、增加成本少缴税款。
经查, 2014年~2016年期间,G医药公司虚构业务,从上游11户企业虚开447份发票,金额合计7016万元,偷逃税款2432万元。通化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73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企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