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能少缴就少缴”行吗?拆迁补偿不缴税 税官稽查找上门

2015年01月29日 10:01  点击:[]


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税?房企不要自作聪明了!

 

河北省涉县一家企业在支付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职工奖励等过程中,不按税法办事,抱着“能少缴就少缴”的念头逃避纳税义务,但结果不仅被查补了税款,还被处以少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013年底,邯郸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有关涉县某房企大肆逃税的举报。为取得良好的稽查效果,该局抽调两名稽查骨干,组成异地联查小组,赶赴涉县,协助涉县地税局对这家房企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10年度账簿上的“在建工程”科目里记载着支付“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1906.33万元,但是企业并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什么,这个还要缴契税?”听了稽查人员的问题,企业会计一脸疑惑地问。

 

稽查人员解释说:“你们公司支付的这1900多万元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应该纳入计税价格,按照4%的税率缴纳契税。因此,你们企业仅拆迁补偿费一项就少缴纳契税76.25万元。”

 

“不仅如此,围绕这笔190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费,你们还存在一个纳税问题:企业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没有将这笔拆迁补偿费纳入房产原值中,因此少缴纳房产税21.21万元。”稽查人员接着说。

 

“啊?拆迁补偿费也要缴纳房产税?”企业会计似乎更加疑惑。

 

面对企业会计的诧异,稽查人员拿出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等税收法规给对方看,并解释说:“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拆迁补偿费是地价中的一部分,怎么能不算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呢?”企业会计听后连说都怪自己税法没学好。

 

稽查人员另外发现:该企业向职工发放合理建议奖、工程奖等项目奖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万元;为公司财产投保,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产品102.61万元,少缴纳印花税1026.1元;实际占用土地面积81.74万平方米,却采用账上隐瞒部分面积不申报纳税的方式,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9.64万元。

 

检查结束后,因涉案金额大,稽查人员将此案提交涉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审理,地税机关依法做出了如下处理:对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的行为,均处以少纳税款额50%的罚款,对少缴的76.25万元契税,责令补缴。

 

经过催缴,该企业目前已累计补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32.47万元。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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