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超常增长,利润与业绩不成比例,货款收付模式异于同业……企业的异常状况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尽管企业票、货核查未发现问题,但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还是从财务室一份缺损的代理文件上找到了线索……
李炜祺 作
近期,宁波市税务机关以企业出口疑点信息为线索,联合海关、外管、银行等部门循迹追查,成功破获一起违规申报出口退税案件。涉案出口企业以“假自营真代理”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违规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736.97万元。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宁波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征企业出口退税款248.63万元;尚未办理的245.77万元退税款不予退税;企业违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追征增值税款279.74万元。因该企业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目前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超常增长的出口额
2016年底,宁波市税务机关征管人员在退税审核中发现,宁波Y贸易有限公司数据异常。该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员工人数仅10人,但近3年来外贸出口业务超常增长:2014年出口额896.17万美元,申报退税额495.49万元;2015年出口额1802.43万美元,增幅101.13%,申报退税额1500.41万元,增幅202.81%;2016年前9月出口额即已超过上年全年达1931.32万美元,申报退税额1771.93万元,大幅增长的外贸出口业务与公司规模并不匹配。
同时,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多达206家,涉及江苏、河南、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并且总是出现新增供货企业。其中,出口量占比较大的纺织产品供应商集中于河南、河北等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件高发的敏感地区。
不仅如此,上级机关下发的出口产品预警企业待核查名单中也有该公司。综合各项疑点,税务人员将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核查。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以获取相关线索和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向企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了该公司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检查了经营场所和仓库中的涉税资料,并核查了企业进出口资质。
从初查调取的企业凭证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资料来看,该公司出口交易手续齐全,资料、单证都符合规定,票、货、钱款均有关联,未发现以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迹象,并且该公司近5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经营行为疑点重重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情况后,决定从以下几方面继续深入核查:对该公司迅速增长的销售额进行成本利润测算,确定销售真实性;调查货物流,确认企业进项发票真实性。同时联合海关、外管,对货代公司、船运公司等进行调查,核实单证资料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选取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数据中“应收账款”周转时间、企业利润率等指标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近3年来资金周转的时间至少在90天以上,资金回笼较慢,但 “预收账款”的金额却不多,资金回笼慢却不按出口企业经营常规收取预付款,行为蹊跷。同时,该公司2014年~2016年毛利润率分别为2.8%、1.25%、2.14%,出口额大幅增长,利润率却不高,不符合企业经营常规。
检查人员随即下发《询问通知书》,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于检查人员的疑问,该企业实际经营人邬某和财务人员朱某均称由于竞争激烈,这是该公司薄利多销,企业经营并无异常。
为寻找线索,检查人员与征管人员利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发现该公司2014年~2016年出口的产品品类繁杂多样,价格参差不齐,但同一商品代码项下(报关出口的HS商品代码)的产品换汇成本却差别不大。检查人员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虽均在合理范围内,但上百个商品代码换汇成本相同,人为控制嫌疑较大。
与此同时,分析该公司先前提供的《外贸企业自查情况表》等资料,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的部分出口业务货款收付蹊跷,既没有向上游进货企业支付预付款,下游外商也没有向该企业支付预付款,而是采取到货直接全额付汇方式,而这并不符合外贸企业经营常规。
企业种种反常行为下,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99张虚开发票露端倪
为查明企业异常经营活动的背后真相,检查人员与海关、外管等部门联系,对该企业上千份报关单证中的出口时间、提单时间、提单人名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到宁波海关、船运公司、货代公司核实出口时间、货物类别、收发货人、运费收付等信息,核查货物是否真实出口。但核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货物出口活动真实,不存在虚假出口情况。
此时,上游供货企业中的开封市Q纺织公司、绍兴H纺织公司2户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来协查函件,称宁波Y贸易公司接受的与此两户企业有关的99份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遂根据这一线索扩展核查范围,对宁波Y贸易公司206家上游供货企业通过协查函调和实地调查形式予以排查。调查结果显示,Y贸易公司收取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除上述2户供货企业涉及的99份发票外,其他业务和发票均真实。该企业接受的有货虚开的99份发票尚未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并且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该企业已将虚开发票涉及的业务做视同内销处理,进项税额已转出。
出口业务快速增长,低利润率,且出口活动真实存在,但进项发票取得有异常,企业会不会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违规退税行为呢?
残缺文件泄露经营真相
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再次实施突击调查,以寻找线索。在现场与企业会计朱某交流过程中,检查人员偶然发现财务室传真机旁边一张残损的A4纸片内容比较特殊,仔细查看后发现是一份内容不全的合同协议。但检查人员询问朱某,朱某称不知情。
检查人员根据纸张中的“萍乡市H纺织品公司”等信息,与企业购货合同比对,发现“萍乡市H纺织品公司”是Y贸易公司的供货企业之一,但纸片中信息显示,H纺织品公司的“身份”却是“委托方”,且该份协议中有“手续费”等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这份残件很可能是企业所签代理出口协议中的一张,于是约谈朱某,晓以利害,要求他提供完整代理出口协议。经过检查人员耐心说服,最终,朱某提供了该公司与H纺织品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承认,该企业与H纺织品公司实际是出口代理关系。
检查人员随后向企业实际经营人邬某下发《询问通知书》,对其进行询问。起初邬某仍坚称公司经营无问题,但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代理出口协议》和会计朱某的言证等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邬某最终承认了企业通过开展部分“假自营真代理”业务,收取手续费违规申报退税的事实,并拿出了与企业签订的其余代理出口协议。
邬某称,Y贸易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出口贸易,但受国际贸易形势影响,加上竞争激烈,生意并不好。后来,邬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为生产企业寻找代理出口企业的中间人吴某,吴某承诺邬某公司代为处理其介绍的出口业务后,可从中按业务额获得一定比例的“辛苦费”。面对不承担经营风险就可以获取收益的诱惑,邬某心动了,随即在吴某联络下与供货企业签署了代理出口合作协议,开展出口“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为了伪装违规业务,邬某同时也与代理企业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
经查,Y贸易公司通过“假自营真代理”的方式与上游24家供货企业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和《货物购销合同》,其中10家供货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8家供货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已由该公司办理退税申报,但退税审核未完成;该公司实际为6家供货企业涉及393份发票违规申报退税736.97万元(部分退税款暂缓退税未到位)。
宁波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征企业出口退税款248.63万元;尚未到位的245.77万元出口退税款不予退税;企业违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追征增值税款279.74万元。因该企业涉嫌接受虚开发票,目前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