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近求远、异地采购,进项发票疑点重重……F纺织品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核疑点、寻线索,检查人员在缺少企业人员言证、企业账簿资料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上追销货企业、下查出口货运,最终揭下了企业毛纺产品出口的假面。
李炜祺 作
01
货源核查,企业经营异常
广东省信宜市税务机关历时1年多时间,以企业数据疑点为线索,联合公安、海关、银行等部门,跟踪追查,成功破获一起出口骗税案件。涉案企业利用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240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退税款240万元,对企业申报出口的3600多万元货物视同内销,追征增值税52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目前,涉案违法人员F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杰,以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胜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范某胜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范某杰取保候审。
2017年6月,信宜市税务机关稽查选案人员在分析比对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F纺织品公司购进原材料的进项发票有异:该公司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毛织制品,产品全部用于出口。自2015年2月成立以来,企业共申请办理出口退税865万元。F纺织品公司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毛纱,但是其进项发票显示,其生产原材料毛纱全部从外省市采购,而信宜市附近的东莞市就是毛纱商贸集散地,购进原材料舍近求远,这与企业经营常规不符。
选案人员随即联系风控部门,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对F纺织品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分析,了解上游开票企业的生产状况,并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游开票企业在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进一步发现该企业采购行为异常:一是交易金额大,交易频次少,单价波动大。F纺织品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显示,其原材料来自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等省市13户上游企业,其与这些上游公司的交易多为一次性交易,发票顶额开具的居多。二是上游开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异常。选案人员查询发现,F纺织品公司13户上游开票企业有11户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并且开设时间较短,其中10户企业因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等原因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三是上游企业经营行为比较“特殊”。通过电子底账查询发现,F纺织品公司13户上游开票企业具有销项数据较大、取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的特点,而且这些上游开票企业的产品均销往外省市,在当地均无销售行为。
综合前期数据核查分析结果,稽查部门认为F纺织品公司具有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去函向F纺织品公司上游宁夏、辽宁、吉林等省市的13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回函结果显示,13户上游企业经营状态大多异常:13户企业中,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失联,有的涉嫌虚开发票,正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有的则生产能力异常。其中,3户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正被当地税务机关立案调查,F纺织品公司接受这3家企业的发票涉及票面金额共1649万元。此外,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证实,F纺织品公司取得的35份进项发票为失控发票,票面金额350万元,涉及进项税额近60万元。
02
资金追踪,锁定虚开证据
外调同时,办案人员对F纺织品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初期阶段,F纺织品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办案人员顺利调取了该公司涉税会计资料。在对企业应付账款、企业生产周期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实施比对分析后,办案人员发现,F纺织品公司购进原材料后一般先通过应付账款项目挂账,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
会计资料显示,在生产能力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该企业每月产成品数量变化起伏较大,是典型的以销定产企业。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付款和生产行为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企业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支付的材料款项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范某杰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账户,企业账户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二是企业投入原材料到产品产出,周期非常短,最短时3天即产出。
针对企业异地采购以及生产周期短等疑点,办案人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杰进行了询问,但其以企业经营需要、生产能力强等理由搪塞,并坚称企业经营无问题。办案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F纺织品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发现企业存在一笔货款同一天内分多次转账支付的情况。如该企业曾在一天内分6次,以每次50万元的方式支付宁夏L公司300万元材料款,这些款项均来自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的个人账户。
办案人员追踪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的个人账户交易信息发现,范某杰账户的资金来自多个私人账户,而这些账户均为范某杰父亲范某胜的前妻赖某某所开设。
赖某某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显示,与其账户有资金交易的大量账号均是外省市银行账户,并且赖某某账户也存在外省市同一账号一天内多笔资金汇入的情况,汇入赖某某账户的资金与F纺织品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的金额、笔数全部吻合,而转入赖某某个人账户的资金最终均回到F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的个人账户。据此,办案人员认为,赖某某的账户承担着为F纺织品公司资金回流中转的功能。
为进一步锁定涉案企业和人员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的证据,办案人员与正处于被检查状态的3户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协作,调取了3户上游企业账户信息、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以F纺织品公司对公账户支付款项时间为节点,结合付款的时间、金额,交易方账号出现的频率等,逐条逐笔分析比对这些交易信息和数据,最终锁定了F纺织品公司与3户上游企业,利用范某杰、赖某某等人私人账户居中周转,通过资金回流,伪造资金流、虚构企业采购货款支付活动的证据。
03
外调取证,拆穿出口骗局
在证实F纺织品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后,结合F纺织品公司的业务经营特点,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原材料购进和生产活动均为虚假,那么其产品出口活动也很可能为虚假出口,企业提供的海运提单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料很可能为“配单”的虚假资料。
此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范某杰等人已失联。在无法取得涉案人员笔录和言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决定对企业货物出口的真实性实施核查,以取得企业“配单”骗税实证。
根据F纺织品公司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备案资料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码,检查人员查到了相关船运公司,并前往广州、深圳的船运公司,调取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集装箱号码相匹配的海运货物提单原件。通过将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货物提单与F纺织品公司提供的备案提单比较,办案人员发现,两者的格式、收货人,尤其是发货人等内容信息均不相符。据此,F纺织品公司提供虚假海运提单、“配单”骗税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经查,2015年8月~2016年12月期间,信宜市F纺织品公司从上游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等 6省市13户企业涉嫌接受虚开发票487份,涉及票面金额4855万元,税额825万元。利用上游3家企业虚开的1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伪造海运提单“配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240万元。信宜市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追缴已退税款240万元,对企业申报出口的3600多万元货物视同内销,按规定追征增值税526万元及相应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交信宜市公安机关。
迫于压力,F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杰和其父——企业实际控制人范某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范某胜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范某杰被取保候审。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