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一份“完美”退税申报露破绽,骗取出口退税终被罚

2019年08月09日 16:11  点击:[]

湖北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被暂停退税后还扬言要投诉税务部门。该犯罪嫌疑人近日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郭某善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日前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主审法官庄严宣判。此时,站在法官面前的郭某善重重地低下了头。至此,一个历时5年之久、耗费了多部门人员大量心血的骗税要案侦办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

 

事发:一份“完美”退税申报露破绽

 

时间倒转到几年前。

 

2013年5月,原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收到湖北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受理人员翻看申请资料,发现该公司准备的资料非常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货专用发票等整齐排列,各项退税手续完备,看上去几乎可以用“完美无瑕”来形容,操作比很多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都规范。

 

不过,当天受理申请的税务人员并没有因为这份申请资料完备而放松审核。在案头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仔细比对分析有关数据,发现华某公司于2011年8月登记成立,当年10月便经申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免)税企业,随后迅速开展起出口退税业务。接下来,该公司的出口业务不像同类出口企业那样渐进式增长,而是呈现飞速发展之势,国外客户遍布全球各地。另外,该公司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口岸皆为出口骗税频发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这些异常引起审核人员的高度警惕。通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现更多异常:华某公司业务人员、会计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流程等含糊其辞,说不清来龙去脉;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表数字不符;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货企业的发货日期,国内购货合同早于外销合同;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码与企业备案提单号码不符,海运提单有造假的嫌疑。

“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作出判断后,原孝感市国税局退税部门对该公司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将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转折:嫌疑人扬言投诉却又放弃退税

 

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立案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一面梳理涉案公司的资料,一面向该公司货物采购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但回函显示,有关公司的经营业务正常。

 

此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向孝感市退税部门表达了不满:“我们公司的出口业务合法、规范,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齐全,为什么对我们暂停办理退税?”他声称税务部门是故意刁难其公司,是不作为,扬言要投诉、控告这种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加紧调查,经深入研究调整调查方向,尝试从华某公司的单证备案资料寻找突破口。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大量的申报、函调以及单证备案资料展开逐笔核对分析,渐渐发现了新线索:很多海运提单无收货人信息;货代海运提单复印件上的签章部分与该公司LOGO一样,部分签章的底纹、字体明显不符,有明显的PS痕迹;货代装货单复印件上的签章、海关放行章一模一样,伪造嫌疑很大。

 

在难以直接获取能检验有关船运提单和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来个“投石问路”。果然,当稽查人员提出有关单证备案资料的异常情况时,华某公司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提供不了备案单证原件。

 

这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觉察到了危险,主动向退税部门表示放弃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之后,他冻结了华某公司所有业务。

 

突破:到出口口岸查明企业申报出口虚假

 

孝感市税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加紧深入调查取证。

 

税务人员到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口岸所在地调查,核对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深圳市税务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以华某公司备案的装货单和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为切入点,查询出对应的货代船运公司,然后赴广东有关船务代理公司和船运公司,根据有关货物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调取了真实的与提货单及集装箱对应的货物信息。

 

经过比对,有关真实出口货物与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方面都不相符,证实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虚假的。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检查组初步认定华某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联查:确定郭某善骗取退税事实

 

接到线索,警方很快与税务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从华某公司购进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着手,先后到给该公司供货的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公司等企业实地调查,发现前两家供货企业竟然都是由郭某善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的《房屋租赁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注册成立,郭某善为实际控制人。

 

最终,专案组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郭某善以华某公司的名义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货物交易,以相互转账、公对公付款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金额280余万元。

 

终局: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与罚

 

由于调查证实华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16日将郭某善抓获,两天后将其移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

 

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善注册成立华某公司后,操纵该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虚构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购进成衣等纺织品,虚构从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木柜板用于出口,伪造了深圳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船务代理公司提单,并采取提供虚假出口货物船运提单虚报出口的方式,分6批次向原孝感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470.98万元,已获得退税额280.3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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