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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2月06日 10:32  点击:[]

税总函〔2018628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1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1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1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管理,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运用原有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和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1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125

 

上一条: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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