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正文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2019年02月20日 15:34  点击:[]

 

 

财税〔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