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