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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并参照《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太阳集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简称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是指全国高校开展的成人学历招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是指经学校授权合作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通
过网上或线下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工作,努力扩大学校的影响、吸引优质生源。函授站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和咨询,积极组织生源。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必须以学校当年发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为依据。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在符合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录取通知书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妥善保管、认真核对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的考生录取名册并及时移送学校档案室。
第十二条 新生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完成学费缴纳,未及时注册并缴纳学费的取消学籍。新生入校后,学院应及时对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太阳集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三年,并据此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高中起点专科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5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自学生取
得学籍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的报到日期到学院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或函授站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照规定的注册日期到学院或函授站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课堂笔记、课后作业、上课考勤等)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报科室或函授站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安排进行的补(缓)考。
旷考、考试作弊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得超过专业计划考核课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均以60分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治疗、休养而影响学习,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二)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函授站点签署意见,报经学院审核批准者。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学院认为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学年为限,期满申请复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延期;高中起点专科函授生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同时在学院学籍管理平台备案标注。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已经取得的成绩仍然有效。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级是对学生因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籍处理决定。毕业时超过三分之一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录取后复查不合格者;
(四)在学院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七)连续两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提交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本人申请退学)处理的学生,自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在学生学籍学历电子平台给予注销。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办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学业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学院奖励;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学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