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

2004年01月26日 16:39  点击:[]

各成人高校,有关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以来,为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培养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积极、稳步发展,成为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高等学校服务于社会的重要窗口。但是,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重视不够,在招生、办学、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规范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与声誉,促进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好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管理工作,要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纳入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逐年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应与学校举办的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高等学校在稳步发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应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特别是高层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控制普通高校成人专科全日制教育办学规模。教育对象要以在职从业人员为主。

三、高等学校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机构须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内其他机构不得自行面向社会招生办学;要制定严格的校内各单位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制度。

四、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合作办学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学校在合作办学中特别要加强对教学资源的管理和对招生、宣传、教学、颁发证书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办学权,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

五、高等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要坚持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严禁学校组织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到娱乐场所进行社会实践、实习。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六、高等学校要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学校要统一审查并以学校(或专门归口管理机构)名义发布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中,应明确指出具体办学单位名称、办学性质及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收费标准、办学批准文号等,内容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有效。

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要按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根据投入的师资、管理力量确定办学规模,提供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教辅人员、实验实习设施等教学条件,特别是要保证专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特点,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八、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函授、夜大学(业余)教育,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夜大学(业余)教育限在便于学生走读的学校所在地招生。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条件设立函授站,函授教育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面授教师主办学校的派出率不得低于60%,函授站要组建能胜任教学的辅导教师队伍,加强教学辅导和助学服务。严格禁止挪用函授、夜大学(业余)的生源计划办脱产班,以及以脱产班名义招生办函授、夜大学(业余)。要进一步改善函授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提高函授教育的办学质量,进一步推进函授站布局的调整,省外高等学校在晋设站仍要坚持“一校一站”的原则,但允许在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各市设立函授教学班;省属高等学校在晋各市设站的数目一般不应超过3个,对有短期需求,无长久办站可能,但函授生又都是本单位职工的企业,不得在该企业设立函授站,但可设立主办学校直属函授站的教学班。函授教学班的招生、教学等工作应由其所属的函授站管理。要坚持实行函授站年度备案公示制度,省内外高校在晋设置的函授站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年度备案手续,不允许未履行年度备案手续的函授站招生。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示允许招生的函授站名单。

九、高等学校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成人高等教育,逐步改造传统的函授教育。

十、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和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试监管体系,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积极探索教考分离。

十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收费,严禁超标准、巧立名目征收费用。

十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根据《山西省关于制(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全面制(修)订教学计划,加强教学基础文件建设,制订教学过程形成性评价标准,对教学过程实施严格监控和管理。

十三、要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办学许可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得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资源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上一条:关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制(修)订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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