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变动后,向境外母公司持续支付大额管理服务费,这一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觉。母公司究竟提供了什么服务?企业支付行为有无违规?历时半年多跟踪调查,税务人员最终查明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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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徽省税务机关以日常管理中的涉税信息为线索,跟进核查,查处一起居民企业避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巨额管理服务费等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要求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820余万元的处理意见。目前,该企业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已入库。
疑点浮现:流向境外的巨额管理费
不久前,税务人员在分析企业数据时发现,近几年来,B设备制造公司向境外母公司A公司支付的费用金额较大。该公司虽然没有避税企业常见的关联交易数额大、长期亏损、盈利年度历史曲线呈现波浪形态等疑点,但该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了1.2亿元管理费用。
发现疑点后,税务人员马上到B设备制造公司了解基本情况。经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安徽某地的知名企业,最初由C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和安徽D公司共同投资设立。2012年,A公司收购了D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成为B设备制造公司的母公司。B设备制造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显示,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毛利率在30%以上,营业利润率保持在15%左右,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税务人员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后认为,B设备制造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和管理情况都比较成熟的企业,但企业每年却向母公司支付大额管理费等费用,而且母公司向其开具的凭证,并没有具体的明细项目,这一行为具有避税嫌疑。对此,税务人员一方面督促企业开展自查,一方面将该情况作为反避税疑点线索向上级机关国际税收部门进行了反馈。
接到线索后,上级机关国际税收部门十分重视,牵头组建了调查组,制定了详细计划,着手对B设备制造公司进行调查。
听闻税务机关准备对子公司实施税收调查后,该企业境外母公司A公司十分关注,A公司聘请了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全权代理人,负责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首度约谈:企业坚称母公司“劳有所得”
为进一步了解B设备制造公司被A公司收购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人员约谈了B设备制造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约谈中,该公司管理人员反复强调母公司对企业经营有很大支持。企业负责人称,母公司在企业日常生产,以及人事、财务、产品质量等方面都提供管理和技术指导。
随后,调查人员深入B设备制造公司生产车间,实地了解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制造工艺。在认真分析企业人员谈话内容和实地调查的细节后,调查人员认为,B设备制造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有独立的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和研发团队,产品也比较成熟。而且,被收购前后,其原料采购、生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经营流程也比较稳定,没有发生较大变动。
调查人员认为,B设备制造公司管理人员所称的母公司提供的管理等服务活动,很大一部分是其作为母公司从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的需要出发而进行的策划和监控,以及对B设备制造公司发展的规划,对其生产经营并没有提供实际帮助。
对于调查人员的意见,B设备制造公司负责人表示了异议,称公司被收购后,经营业绩确实有了明显增长,营业收入有了大幅提高,说明企业支付的费用与获取的经济利益有关系。
双方各执己见,约谈没有取得实际效果。但调查人员认为企业避税疑点并未就此排除。他们细致分析了B设备制造公司近几年以来的营业情况,发现其2017年的营业利润率比2014年下降了近3个百分点。市场不错,企业销售形势好,盈利怎么反而下降了?企业调查中发现的种种反常迹象显示,该企业的费用支付存在转移利润避税嫌疑。
分项核查:发现费用计算玄机
调查人员决定核查企业费用支付的详细情况,以查找企业避税的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据此,调查人员要求B设备制造公司提供与母公司A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等资料。
调查人员认真审阅这些资料后发现,乍看之下,这些合同协议文本并无明显异常,但仔细推敲协议中管理费用等收取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后,调查人员从中看出了一些端倪:B设备制造公司每年支付给A公司的费用,并不是按照服务内容逐项支付的,而是依据A公司的服务费分摊计算表,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在整个集团中的占比情况进行支付。
调查人员认为,按照企业营业收入或成本费用在集团中的比例计算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不合理。对此,B设备制造公司负责人认为,该企业所在集团的全球其他分公司和机构都是按照这一计算方式分摊总部费用。
调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此外,该法规第三十四条也对受益性劳务进行了明确:“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调查人员指出,B设备制造公司对实际获得且从中受益的母公司服务可以据实支付费用,但不能不分服务目的、服务性质就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例如,A公司分摊给B设备制造公司的总裁办公室、财务总监办公室、人力资源等费用,是母公司在集团决策、监管、管理时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母公司自身承担。B设备制造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其支付费用与接受的服务明细项目并不对应。
对此,B设备制造公司人员无法提供材料和证据,证明企业接受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内容与其支付的费用直接相关,同时,也无法证明这些管理和服务为企业带来了何种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调查人员认为,B设备制造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多数与其经营并无实质关联,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不能扣除。
举证谈判:企业补缴税款800万元
在充分了解掌握企业情况和相关证据后,调查人员约谈了B设备制造公司人员及其母公司A公司的代表。
调查人员向企业人员展示、分析了B设备制造公司涉税数据和协议资料等证据,并针对性解读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向企业人员表示,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应符合受益性和独立交易两个原则。
同时,调查小组根据证据资料和企业情况,依法拟定了企业特别纳税调整方案,核算出了企业相关费用的调整数额。尽管约谈之初,企业人员曾对调查人员的意见有部分异议,但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大量翔实数据信息和资料证据,以及无可辩驳的法律法规依据,最终B设备制造公司人员和A公司代表承认,在企业管理服务费等对外支付费用的核算处理方面,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并认可了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方案。随后,B设备制造公司按照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如期补缴了820万元企业所得税及利息。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