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破产清算管理人将477.64万元税款缴纳入库,一起历时3年、利用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企业破产清算追税案终于落幕。这表明,衢州市税务机关在此次案件中维护税收债权的努力成功了。
一则公告将走逃户拉回稽查视线
案件:
2016年6月8日,浙江省衢州市某法院发布的一则破产清算公告引起原衢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的注意。根据该公告信息,因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户企业已经走逃失联多年了,终于有新线索了。”这个发现让稽查人员感到既兴奋又紧张。原来,X公司成立于2006年,于2008年经申报通过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待遇。但X公司后被发现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材料有假,稽查局经查确定该公司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认定其骗取税款400余万元。但X公司之后走逃失联,涉及税款一直未予补缴。
经汇报请示,稽查人员立即前往法院。法院了解稽查人员说明的情况后,告知已受理X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已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将于近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首次分配,税务机关“颗粒无收”
2017年9月20日,税务机关收到法院发来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按照方案列明的清偿顺序,税收债权无财产可供清偿。
税务机关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时隔半年,法院召集破产清算管理人、税务机关和各债权人代表开会,讨论财产分配事宜。
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
由于X公司涉及利用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骗取税款,其行为是骗税性质,骗取的税款属于应当追回的资产,而非应缴未缴的税款,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债权,应当归属于普通债权。而按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是排在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欠缴社保费和欠缴税款之后的。
税务机关代表表示
X公司涉及的477万元应补缴税款是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及追缴税款,享有税收优先权和税收债权优先权,比如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在纳税人欠缴税款之后发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抵押债权人主张
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执行担保债权优先于欠缴税款。其代理人说,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过讨论,法院未采纳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的有关骗税为普通债权的意见,由于税务机关对X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晚于担保抵押债权发生的时间,也未同意税务机关提出的变更清偿顺序主张。不过法院认为税务机关的主张有一定道理,决定将477万元税款暂时冻结,不予分配,待法院进一步研究商定。
头脑风暴,碰撞出清晰法理思路
此后,原衢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公职律师和法规部门的专业力量,成立追缴专班。
该局组织公职律师和业务骨干深入研究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探讨X公司的税款追缴问题;指定专人与法院、破产清算管理人保持适时沟通,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及佐证资料,撰写有关破产清算分配方案的不同意见。
“我认为,应当先确定本案涉及的欠税是属于税款还是属于应当追回的资产。”在一次分析会上,一位公职律师提出的观点引发一场头脑风暴。
“刑法第204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定罪处罚。那么,在即征即退的征收模式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的部分,就应当按照逃税罪处理。”一位有着丰富稽查经验的老稽查受到启发后表示。
“那么,相应的税款就相当于应缴未缴,按照税收征管法,属于欠缴的税款,应当享有税收优先权。而既然是欠税,就应当按照欠税发生的实际时间来认定。”来自法规部门的小杨接着说。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不但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还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稽查新兵小施边查看税收征管法规定边补充。
你一言,我一语。渐渐地,大家一致认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的普通债权论站不住脚,法院提出的依据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与担保抵押债权发生时间进行比对的观点也有待商榷。
紧扣债权时间,税款赢得优先清偿
时隔不久,该局派专班人员向法院重申税收优先权的主张,并根据X公司骗税发生的时间,详细阐述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地位和法理依据,举证税收债权发生时间早于担保债权,重申行使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显示,X公司骗税发生时间集中在2010年1月~2013年10月这3年时间,而在所有担保抵押债权中,绝大部分金额较大的债权发生在2013年10月之后。
同时,税务机关抓住企业利用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骗税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法、理、情3个层面展开深入分析,最终赢得法院的支持、破产清算管理人的认可和担保抵押债权人的理解。
前不久,经法院同意,X公司所欠的477.64万元税款先于2013年10月之后发生的担保抵押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至此,X公司骗税案查办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