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就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提出的有效申请完成了审核,决定排除其中部分商品,有关事项如下:
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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