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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教学部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量:

为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加强青年教师对教学环节的认知实践与培养,按照专业对口原则,由部门及教研室统一安排老教师和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活动,实行导师指导下的导师培养责任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且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能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和义务,可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1名导师指导1~2名青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教育和指导。

第二条  导师要做好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热爱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和综合育人能力。

第三条  导师要做好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备课、听课、编写教案、课堂教学、辅导和答疑等教学环节,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提高教学能力。每月听课至少2次,听完课后要及时评课并提出反馈意见。在2年内使青年教师教学达到基本要求,在3~5内使青年教师教学达到讲师水平。

第四条  导师要指导青年教师制定业务自学计划并督促实施,每学期定期检查1~2次。

第五条  导师与青年教师在“帮学”期间,每学期末须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制定下一学期的“帮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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